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216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1〕1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基本药物在各级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比例说明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1年11月30日起,执行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必需、基层常用、优质低价等原则制定确标规则,组织专家组,统一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增补药物中标药品临床使用目录,商务标最低价中标产品数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国家基本药物不再组织确标。
二、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自2012年1月15日起,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普通大输液除外)纳入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全省范围内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我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机制完成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的一个采购周期内,达到规定的配备使用比例。
(一)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比例
二级乙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6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乙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5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级甲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4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
(二)专科医院使用比例
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基本药物中相应的专科用药品种数量配备比例不低于70%,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暂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根据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并优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普通大输液除外)和省增补药物商务标最低价中标产品应列入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在同一通用名下,其年度采购金额不得少于30%,供应紧张药品在省药械采购中心积极组织货源期间按基本药物比例计算。因临床诊疗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使用同一通用名基层中标产品以外的基本药物,应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三、政策落实
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根据2012年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和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二)我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网上监管功能,定期公布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及比例等信息并报卫生行政部门,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关注。
(三)我中心将对基本药物供应问题进行梳理并解决。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