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基础信息,方便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中心拟于近日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现将企业递交资质证明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递交资质证明材料的范围
(一)已经或准备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和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全国总代理(无全国总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直接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以及企业生产或代理的产品。
(二)已经或准备参加我省药品配送工作的经营(配送)企业。
二、资质证明材料的编制及递交要求
(一)企业应按附件要求编制资质材料,由法定代表授权人当面递交我中心。递交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资质证明材料递交时间安排
企业集中递交资料时间:2012年2月13日至3月30日
企业所在地区 资质证明材料接收时间
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福建 2012年2月13日至3月7日
北京、天津、山东、河北、山西、陕西、宁夏、河南、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东、广西 2012年3月1日至3月21日
其他地区 2012年3月15日至3月30日
接收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三)资质证明材料递交地点和联系方式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地址:杭州市机场路137号转工农路中段
咨询电话:0571-86401737、86401796
三、其它事项
基础数据库建设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日常交易的基础,各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因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不及时递交资料,而造成集中采购期间无法申报的,责任自负。
附件: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基础数据库资料申报说明及具体要求》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